点击下载:2015最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文档提取密码:a36b
1 总则 1.1 目的
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,防止和减少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促进经济发展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程。 1.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、承压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,以及以余(废)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(废)热锅炉。
1.2.1 锅炉本体 由锅筒、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,炉膛、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(包括烟道和风道),构架(包括平台和扶梯),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。
1.2.2锅炉范围内管道
(1)电站锅炉,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、主蒸汽管道、再热蒸汽管道、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。 (2)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,分为有分汽(水、油)缸的锅炉和无分汽(水、油)缸的锅炉;有分汽(水、油)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(油)阀出口和分汽(水、油)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(含分汽(水、油)缸);无分汽(水、油)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(油)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(水、油)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;
1.2.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,包括安全阀、压力测量装置、水(液)位测量与示控装置、温度测量装置、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,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。
1.2.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、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、汽水、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。
1.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:
(1)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;
(2)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.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热水锅炉;
(3)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。
1.4 锅炉设备级别 1.4.1
A级锅炉
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(表压,下同)≥3.8MPa的锅炉,包括: (1)超临界锅炉,P≥22.1MPa的锅炉; (2)亚临界锅炉,16.7MPa≤P<22.1MPa; (3)超高压锅炉,13.7MPa≤P<16.7MPa; (4)高压锅炉, 9.8MPa≤P<13.7MPa; (5)次高压锅炉, 5.3MPa≤P<9.8MPa; (6)中压锅炉, 3.8MPa≤P<5.3MPa。
1.4.2 B级锅炉
(1)蒸汽锅炉,0.8MPa<P<3.8MPa;
(2)热水锅炉,P<3.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≥120℃;
(3)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,额定热功率Q>0.7MW;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,额定热功率Q>4.2MW。
1.4.3
C级锅炉
(1)蒸汽锅炉,P≤0.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>50L;
(2)热水锅炉,P<3.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<120℃;
(3)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,0.1MW<额定热功率Q≤0.7MW;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,0.1MW<额定热功率Q≤4.2MW。
1.4.4 D级锅炉
(1)蒸汽锅炉,P≤0.8MPa并且30 L≤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≤50L;
(2)汽水两用锅炉(注1),P≤0.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≤0.5t/h的锅炉;
(3)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,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≤95℃;
(4)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,0.01MW<额定热功率Q≤0.1MW;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,0.01MW<额定热功率Q≤0.1MW。